六部法律规定将在自贸区内调整适用 为“证照分离”改革“开道”

财经新闻 2019-11-15124未知admin

  10月26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将暂时调整实施,为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依法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开道”。

  该决定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其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及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根据决定,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实施的审核。

  在10月21日,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提请审议该《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中表示,“证照分离”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延续和深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逐步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决定》指出,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赵倩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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