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口袋罪专题

汽车新闻 2019-11-14152未知admin

  您知道什么是口袋罪吗?所谓口袋罪是指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那么,哪些罪属于口袋罪呢?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是否是口袋罪呢?

  “口袋罪”并非一个统一的法律术语,而是多种繁杂现象的总称。就其概念核心而言,存在着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的描述。在立法上,“口袋罪”通常是对刑法中一些因内容概括抽象、外延界定模糊而容易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之罪名的形象称呼。在司法上,法官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即被戏称为“口袋罪”。口袋罪对于“口袋罪”之特征,概而言之,主要有二:

  所谓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条文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犯罪构成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空白罪状是中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一个特色,在刑法条文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一方

  当年,“口袋罪”固然为司法者处理一些法律界限不清、罪行性质复杂的案件提供了方便的法律工具,但也带来了执法的随意性和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性。

  因长途贩运赚取差价或是男女关系不检点而被诉之刑事法庭,这种场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屡见不鲜。当时一条刑法规范,一个罪名,就能够成为容纳许多种犯罪行为的“口袋”。

  在1979年的刑法不到200个条文中,共规定有130多种罪名,其中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因立法笼统,内容宽泛,而被誉为“三大口袋罪”。

  2008年1月,随着国务院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清理,投机倒把这个曾左右中国人经济观念与行为方式,带有计划经济时代深深烙印的词汇已彻底成为字典里的历史名词。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难以捉摸的罪名,尽管我国刑法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两个刑法修正案和若干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了界定,可是规定虽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却没有渐渐清晰,反而日益模糊。自1998年以来,先后有十几个司法解释将新类型的行为扩充到该罪中,范围涉及外汇、证券、期货、保险、出版、电信、传销、医药、饲料等多个领域。不仅如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的判例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丰富”了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如上海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刑事立法上,口袋罪的生成主要受以下几种情形影响:第一,某些罪名规范不足而采用兜底性条款;第二,对某种罪名之罪过形式规定不明晰;第三,对某种罪名之罪状描述不明确。口袋罪如《刑法》第225条之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114条之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属于第一种情形;《刑法》第397条之玩忽职守罪则属于第二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如《刑法》第293条之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几种行为方式印证了其口袋特质。因为表述该罪行为之条文中的“随意”、口袋罪“任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关涉价值判断的表述加大了规范的模糊性,使得刑法的明确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详情]

  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温州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刑法专业部副部长、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考核工作委员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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