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性肝炎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体育新闻 2019-10-28148未知admin

  被鉴定人沈某服用痔血胶囊及克拉霉素分散片后出现肝损害的临床表现,经住院治疗已基本痊愈。目前材料未见其他原因所致肝损害的证据,故考虑为服用药物造天血清氨基转移酶仍然较高,故难以认定肝损害是因服用克拉霉素分散片所致;而目前临床上已明确痔血肢囊可造成肝摄害。因此,推断被鉴定人沈某的肝损害为服用痔血肢囊所致的可能性较大。综上所述,北京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沈某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用药未违反有关规定,因痔血胶囊的说明书中未注明、且用药当时临床上亦未认识到该药可致肝损害。

  本案中,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肝损害与服用被告提供的痔血胶囊有较为明确的关联性,被告虽辩称原告自身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肝损害,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原告在2008年就因该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提起诉讼,后在鉴定结论公布后撤回了起诉。其中原因虽然不能考证,但按常理推断,患者个人对鉴定结论的理解,引发其对败诉风险的预期,是导致其撤诉的主要动因。在本次诉讼中,基于同样的事实以及相同的鉴定结论,原告的主要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整个赔偿纠纷的解决过程,反映出患者一方的认识误区。对于医疗产品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受害人以提供医疗产品的医疗机构为被告,则受害人无需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存在过错,而只需证明“相关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其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即可。在本案中,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已做出“推断被鉴定人沈某的肝损害为服用痔血胶囊所致的可能性较大”的分析意见,虽其鉴定结论为“不能认定北京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沈某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就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请求而言,巳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所以,大家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要区分不同的事由,明确相关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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