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蒙永山受贿案一审宣判

今日新闻 2022-07-12125网络整理知心

  2022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人民审查 院原党组书记、审查 长蒙永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蒙永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蒙永山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蒙永山当庭表示 屈服 法院判决,不上诉。

青海省人民审查 院原审查 长蒙永山受贿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蒙永山应用 担负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审查 院党组书记、审查 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审查 院党组副书记、副审查 长,青海省人民审查 院党组书记、审查 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在案件处置惩罚 、职务提拔、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赞助 ,直接或通过亲属不法 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2万余元。

青海省人民审查 院原审查 长蒙永山受贿案一审宣判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永山身为国度 工作人员,应用 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好处 ,不法 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组成 受贿罪。蒙永山受贿数额特别伟大 ,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用 职权干预干与、插手司法运动 ,部分 涉案财物未能追缴到案,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蒙永山在政法军队教导 整顿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法 事实,主动供述绝大部分 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组成 自首,其所受行贿 中有100万元系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张赛)

原题目 :青海省人民审查 院原审查 长蒙永山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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